砂石(砂礫、砂卵石)墊層主要適用于中小型建筑工程的浜、塘、溝等的局部處理;適用于一般飽和、非飽和的軟弱土和水下地基處理;不宜用于地下水位較高,且地下水流速快、流量大的地基處理;不宜用于大面積堆載、密集基礎和動力基礎的軟土地基處理。
對于房屋建筑工程,此法適用于3m內的軟弱、透水性強的粘性土層處理;墊層厚度一般在0.5——2.5m之間為宜,若超過3m,則費工費料,施工難度也較大,經濟費用高;若小于0.5m,則不起作用。
⑷如基底尚存在較小厚度淤泥質土,為防止夯實或碾壓時冒出泥漿或脫層,可在施工前往該處拋石擠密,或將基層壓入置換再作底層;
墊層施工完畢后,除檢驗施工質量外,還須對地基強度或承載力進行檢驗,檢驗方法可選擇貫入試驗、靜(動)力觸探、十字板剪切強度和靜荷載試驗,檢驗數量,對大基坑每50——100m2不應少于1個檢驗點或每100m2不少與2點;對基槽每10——20m不應少于1個點;每單位工程不應少于3點;每一獨立基礎下至少應有1點。